一、房产继承人的顺位是什么
在房产继承事宜中,法律明确规定了继承人的顺位顺序如下所示:
首先是其配偶,然后依次为婚生子女、非婚生子女、养子女、存在抚养关系的继子女、亲生父母、养父母以及存在抚养关系的继父母;
其次是与被继承人具有相同父母的兄弟姐妹,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、养兄弟姐妹以及存在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,最后是被继承人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
继承开始后,按照法定继承办理;有遗嘱的,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;有遗赠扶养协议的,按照协议办理。
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
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:
(一)第一顺序:配偶、子女、父母;
(二)第二顺序: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。
继承开始后,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,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;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,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
。本编所称子女,包括婚生子女、非婚生子女、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。本编所称父母,包括生父母、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。本编所称兄弟姐妹,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、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、养兄弟姐妹、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。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平等的。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,一般应当均等分配。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,分配遗产时,应当予以照顾。
二、房产继承人的顺序,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
在处理涉及房产处置的继承纠纷时,房产继承人应遵循以下顺序:
首先,如果立有遗嘱或者存在有效的遗赠协议,则应当依照遗嘱或者协议内容进行继承分配;
其次,若无明确遗嘱指引,那么法定继承则成为唯一可行的方式,此时在遗产分配中便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——遗产将依照如下顺序继承:
首先是配偶、未成年子女以及年迈的父母,他们享有优先继承权,此为第一顺位继承人;
其次是非婚生子女、养子女及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亲兄弟姐妹、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等亲属,属于第二顺位继承人。
根据中国现行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中的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具体描述,遗产继承应按照如下顺序展开:
首先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配偶、未成年子女以及年迈的父母,其次是第二顺位继承人为亲兄弟姐妹、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。
当继承开始并展开后,财产须由第一顺位继承人优先继承,第二顺位继承人则无需介入;
倘若第一顺位继承人全部离世,不再具备参与继承资格,那么自动由第二顺位继承人负责接续继承。
在本法中所提及到的“子女”这一概念,需涵盖所有子女身份,既包含了婚生子女也包含了非婚生子女,还包含了养子女以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范畴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:
(一)第一顺序:
配偶、子女、父母;
(二)第二顺序:
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。
继承开始后,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,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;
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,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。
本编所称子女,包括婚生子女、非婚生子女、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。
本编所称父母,包括生父母、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。
本编所称兄弟姐妹,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、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、养兄弟姐妹、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:
(一)第一顺序:
配偶、子女、父母;
(二)第二顺序:
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。
继承开始后,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,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;
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,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。
本编所称子女,包括婚生子女、非婚生子女、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。
本编所称父母,包括生父母、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。
本编所称兄弟姐妹,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、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、养兄弟姐妹、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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